发挥民法典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保障作用
作者:王利明,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人格权保护立法研究”首席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体系是以法治为基础而建立的规范体系和权力运行机制,我国正在编纂的民法典将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制度保障,并将发挥基础性的作用。
民法的基本价值就是私法自治,它是指私法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私法自治价值在制度层面具体体现为所有权依法行使自由、合同自由、公司设立自由以及遗嘱自由等。私法自治贯穿于民法的全部规则、制度和体系,并在民事领域形成了“法无禁止即自由”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社会历史经验特别是中国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只有通过私法自治,才能有效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与创造力,只有保障市场主体广泛的行为自由,允许其自由转让财产,大胆投资,勇于创新,才能推进社会财富的创造与增长。因此,私法自治价值也应成为国家治理体系不可或缺的内容。
当然,鉴于私法自治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完全依赖私法自治可能引发社会经济秩序的盲目性,因此,现代民法更强调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有机衔接。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发展的过程也是一个发挥意思自治并对意思自治进行必要限制的过程,民法的基本价值理念也从绝对的意思自治转向了相对的意思自治,从而实现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有机衔接。也就是说,为了发挥市场主体的活力和社会自我调节的功能,需要以私法自治为原则,但为了克服私法自治功能的不足,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又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因此,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既要充分发挥私法自治的作用,又要对其进行必要限制。只有通过这种有机结合,才能妥当平衡各种利益,形成国家治理体系的制度保障。
保障私权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法治不仅包括通过公法明确公权力的行使范围和程序,而且包括通过私法维护市民社会的有序运行。其中,私权保障既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目的,又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环节。
民法典作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是公民私权保护的基本依据,也将成为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基础。一方面,民法典保障私权是构建市场经济秩序的前提和基础。民法典通过一系列制度构建了完整的私权体系,从而为实现国家治理目的、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保护产权,实质上就是保护劳动、保护发明创造、保护和发展生产力,使“有恒产者有恒心”,从而充分发挥市场的功能。另一方面,民法典充分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和人格权,有利于激发个人活力和创造力,充分发挥个人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而不是将个人仅仅看作是被管理的对象。民法采用赋权的方式,确认个人享有各项具体民事权益,使个人能够积极行使和主张权利;同时,在权利遭受侵害后,民法又通过各种民事责任形式对权利人提供救济,从而鼓励个人积极维护自身权利。此外,保护私权也有利于规范公权。因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就是行政机关不得非法侵害个人所享有的各项民事权利,否则就逾越了公权行使的界限,公权的行使也就失去了其正当性。因此,通过民法典对个人进行赋权,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规范公权。
民法典内容复杂,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关系每个市场主体的基本权益,绝大多数制度都与国家治理体系有着密切关联。
民事主体制度是由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所构成的制度体系。从宏观层面看,国家治理体系涉及国家的各项制度安排;从微观层面看,涉及如何调动各主体的积极性和活力,使其积极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与社会治理,从而使整个治理体系充满生机与活力。民法典在其中所发挥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确认民事主体资格,使其享有合法的身份地位,并参与民事活动与社会治理;二是在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现代企业制度方面充分贯彻私法自治原则,鼓励当事人依法创设各类企业,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三是赋予私主体各项民事权益,充分发挥其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四是承认各类主体共同行为、决议行为的效力,确立各类组织有效运行的规则。
物权制度是确认和保护物权、促进物尽其用的基本规则,是保护财产权的基本法。民法典通过确认物权归属和物权效力的方式保障物权,从而鼓励人们创造财富,促进人的自由。当然,自由不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人们所追求的自由秩序也绝不是任意的自发秩序。因此,我国《物权法》要求权利人必须依法行使物权,物权的行使应当兼顾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权益;同时,物权的行使也必须兼顾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此外,物权也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物权进行征收,这些都体现了对物权行使的限制。
合同法是市场交易法,也是组织经济的法,是促进市场交易、鼓励财富创造的基本规则。市场秩序是通过合同严守来实现的。合同法以合同自由为核心理念,并以合同严守、维护市场秩序为目标,合同严守与合同自由是相辅相成、相互支撑的。要发挥合同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就必须发挥合同自由的功能。在现代社会,法治的内涵越来越丰富,其不限于国家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规范,也包括乡规民约、自治性的团体规则、行业章程、习惯等软法规则,与国家立法相比,这些软法规则在针对性、参与性、灵活性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发挥软法的治理功能也有利于培育市民社会,从而实现国家治理和行业自治的良性互动,不断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侵权责任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当前,各类风险事故频发。在此背景下,如何发挥侵权法在受害人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所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严格刑事责任追究”。所谓“严格”,应当是指严格适用刑事手段,严格限定刑事制裁方式,审慎地认定犯罪,不可罪及无辜,要严格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要求,不得擅自扩大刑法的适用范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实行惩罚性赔偿,表明在能够用民事的方式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时,要尽量限制刑事和行政惩罚手段的运用。同时,采用民法上的惩罚性赔偿,也可以形成有效的利益激励机制,形成巨大的社会监控力量,甚至可以做到即时监控,这可以有效弥补行政执法的不足。
婚姻家庭制度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家庭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家庭治理水平的提升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民法在维护家庭生活和谐有序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其不仅强调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权利,也强调义务与责任,同时,民法强调夫妻平等及家庭和睦团结,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目的均在于实现家庭生活的和谐稳定。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内涵丰富,法治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市民社会的基本法,也是私权保障的基本法,只有充分发挥民法典在保障私权与规范公权方面的功能,才能真正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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