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善用法治力量(新论)
【专题】众志成城 战胜疫情——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在前不久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深刻指出了法治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为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根本遵循。
从医疗卫生角度看,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是非常专业的医疗行动,需要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采取防护措施,制定救治方案。从社会治理看,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又是极为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也需要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协调各个领域,统筹各方面资源。在此次阻击战中,法治的作用不可或缺。
现有法律体系为依法防控奠定了坚实的规范基础。传染病防治法为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以及疫情的控制和医疗救治划定了权利义务的边界。突发事件应对法也对疫情作为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和救援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标定了职权职责的范围。其他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保险法、合同法、刑法等诸多法律规范,也都为此次疫情防控的各个方面提供了法律上的应对指南。这些法律规范,凝结了包括防控疫情、应对突发事件在内的很多智慧和经验,是值得倚重的制度法宝。
当然,在拥有上述法律规范的基础上,疫情防控相关的执法部门也需要及时出手、主动作为,把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优势进一步转化为疫情防控的治理效能。我们看到,市场监管部门对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行为开出罚单;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更是对隔离、治疗期间或因各种措施导致不能复工期间的工资报酬问题作出相应规定,给了广大劳动者一颗定心丸。与此同时,也需要对个别执法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现象保持高度警惕。对此,既需要相关的执法机关不断提升自身的执法规范化水平,也需要加大社会舆论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同时也应看到,仅有法律供给和执法监管也还是不够的。在应对疫情方面,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各有分工;因疫情引发的很多矛盾纠纷,还需要司法审判的积极助力。疫情影响之下,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些合同都不能按时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这将引发合同纠纷。只有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职能,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既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强调推动当事人在友好协商、互谅互让、共克时艰基础上,才能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同时,司法审判通过对恣意毁约、背信弃义等失信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可以强化各类市场主体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责任意识,有助于修复受疫情影响的市场信心。此外,司法审判还应通过刑事诉讼,依法打击防疫物资诈骗、暴力伤医以及故意隐瞒感染症状拒不配合隔离的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提供最强有力的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依法、科学、有序,依法是摆在首位的要求。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我们终将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这将不仅是我们对疫情的胜利,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胜利。
(作者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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