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当前应问责与容错并举
经验表明,在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下,出错的概率较常规状态下明显要高。只要出于公心不是故意为之,都是可以理解的,理应及时启动容错机制为奋战一线的干部容错。在加强问责的同时合理容错,既能消除顾虑,又可激发动力。各地必须以科学合理的容错机制激发广大党员干部慎终如始,将各项工作抓紧抓实抓细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当前,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必须充分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内生动力。为此,必须压实责任、严肃问责,同时也要科学合理容错。
一是,非常态下出现失误在所难免,科学容错合情合理。经验表明,在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下,出错的概率较常规状态下明显要高。重大疫情就是一项突发事件,疫情防控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要时需要采取非常规举措。此时,因信息不对称、临机决断把握不准、紧急避险判断失误等原因,出现一些差错在所难免。只要出于公心不是故意为之,都是可以理解的,理应及时启动容错机制为奋战一线的干部容错。
二是,在加强问责的同时合理容错,既能消除顾虑,又可激发动力。从根本上讲,问责与容错是一致的,不是对立冲突的,二者都着眼于权力的规范运行,都在于提升权力的运行效能。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当下,要解决不担当、不负责的问题,既要高悬问责之剑,也要通过容错纠错来激发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的心理预期。
当前,经过全国上下艰苦努力,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但是,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统筹各项工作任务依然艰巨繁重。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以科学合理的容错机制激发广大党员干部慎终如始,将各项工作抓紧抓实抓细。
要进一步细化适宜容错的主要情形。近年来,党中央多次强调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容错机制为干事者撑腰鼓劲,各省份也出台容错纠错机制办法,对有关情形作了原则性说明。当前,各地亟需结合疫情防控特殊情景,对适宜容错的情形作细化说明。江苏、浙江等地实践表明,可规定以下情形适宜容错:由于疫情防控缺乏经验导致的轻微差错,且未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在遵循疫情防控突发事件处置基本原则前提下,临危决策时出现失误错误,事后及时向上级报告的;实施隔离封锁(堵)、疫情监测检测、秩序管理等手段措施,超出规定范围和程度但总体利大于弊的;在疫情处置、物资采购、经费使用、复工复产等方面急事急办中出现工作失误或无意过失,但确实敢于担当、不谋私利的;疫情防控虽未能完全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一定偏差失误,但恪尽职守、履职担当,未谋取私利、未构成违法违纪的。这些情形均可免除或减轻责任。同时,也要明确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共同为疫情防控汇聚强大正能量。
要尽快启动容错纠错程序,以实际行动激励干部。一旦初步判定可予容错,各地就要根据规程,尽快启动容错纠错程序。在调查核实阶段,要在第一时间充分听取、反复掂量当事人和管理服务对象的说明及反映,既查清失误错误的性质、危害程度及原因,又广泛了解当事干部的一贯表现,使调查结论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在科学认定环节,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会商,形成一致意见;在审核把关环节,在情形认定结束后同级党委(党组)要立即审核把关,情况复杂、涉及面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迅速报上级党委审核把关;在沟通反馈方面,认定结论审核过关后,要将容错意见及时反馈给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对符合免责情形的还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在后续管理方面,既要强化教育管理,不能一容了之,又要真诚关心关爱,及时了解当事干部思想动态,帮助其放下思想包袱。
(作者系江苏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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