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如何应对“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公共卫生安全是国家总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到一个地区、一个国家乃至整个世界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公共事业。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旦“构成对其他国家的公共卫生风险并可能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则会被世卫组织根据《国际卫生条例》和“紧急状况应对框架”认定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于已经形成国际传播,难以依靠一国之力进行防控,需要在国际法框架下寻求国际合作和集体应对。
“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国际法应对框架。目前,国际社会认定和应对“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是世界卫生组织(简称WHO),它成立于1948年,是联合国系统内国际卫生问题的指导和协调机构,是国际上最大的政府间卫生组织,共有196个成员国,最高决策机构是世界卫生大会。WHO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球卫生工作,拟定卫生研究议程,制定国际规范和标准,向各国提供技术援助,主持国际性流行病学和卫生统计业务,促进防治和消灭各种流行病,以及监测和评估卫生趋势等,其成立的目的是“使全世界人民获得可能达到的最高的健康水平”。
应对“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WHO最重要的国际法基础与应对框架是《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和《国际卫生条例(2005)》。《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是世界卫生大会在1946年通过的,规定了WHO的宗旨原则、目的任务、机构设置以及经费来源等,赋予了WHO领导世界卫生问题的基本职责。《国际卫生条例》原名《国际公共卫生条例》,是1951年第4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的。为适应新形势的挑战,世界卫生大会先后在1969年、1973年、1981年和2005年对《国际卫生条例》进行了多次修订,最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于2007年6月15日正式生效。《国际卫生条例》规定了196个国家和世卫组织如何共同应对疾病的全球传播并避免对国际交通和贸易的不必要干扰,共分10编66条:即定义、目的、范围、原则和负责当局;信息和公共卫生应对措施;建议;入境口岸;公共卫生措施;卫生文件;收费;一般条款;《国际卫生条例》专家名册、突发事件委员会和审查委员会;最终条款。此外还包括9个附件。
各国针对“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国际法应对义务。为最大限度防止疾病在国际间传播,减少疾病对人类的危害,使全世界人民获得可能达到的最高的健康水平,WHO各缔约国负有《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和《国际卫生条例》规定的国际法上的义务。针对“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缔约国在国际法上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各缔约国应及时缴纳世卫组织会费。世卫组织明确规定,会员国应按本国的财富和人口状况缴纳相应数额的“评定会费”。如果会员不能履行承担本组织会费的义务或有其他特殊情况时,卫生大会在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可停止该会员的表决权及会员所应得的受益与权利。二是在WHO的要求下,各缔约国应当尽最大可能对其组织协调的应对活动提供支持。三是各缔约国应及时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按规定向世卫组织通报,并在通报后继续及时向世卫组织报告公共卫生信息。四是各缔约国应指定或建立一个《国际卫生条例》国家归口单位以及在各自管辖范围内负责实施《国际卫生条例》规定的卫生措施的当局,并随时能够同《国际卫生条例》联络点保持联系。五是采取明显干扰国际交通的额外卫生措施(指拒绝国际旅行者、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等出入境或延误出入境24小时以上)的缔约国,应当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向世卫组织提供采取此类措施的公共卫生依据和有关科学信息。六是各缔约国应尽可能在发现和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采取应对措施方面进行合作等。
强化“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际法应对的具体措施。一是遵守国际协议,积极履行国际义务。WHO作为负责全球公共卫生问题的国际组织,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国际法主体,在应对全球公共卫生危机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和《国际卫生条例》是国际社会共同制定的国家间的协议,具有国际法上的效力。任何成员一旦加入就意味着受其约束,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违反相关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面对“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有WHO成员国,都应严格遵守《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和《国际卫生条例》,按期如数缴纳会费,增加世卫资金投入,如实通报疫情信息,认真落实防控措施,确保WHO拥有足够的资源和号召力,充分发挥WHO等多边组织在保护公共安全中的重要作用。
二是加强政府间的协同合作,有效开展国际联防联控。“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对全人类的共同威胁,面对“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任何国家都不可能独善其身,唯有国际社会集体响应、携手应对才能形成联防联控的全球合力。目前无论是整个国际社会还是各个区域,尚未建立起普遍性的应对“全球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机响应机制。WHO作为负责国际卫生工作的全球性国际组织,要在紧急情况下指导协调众多成员国集体行动往往面临诸多困难。这就需要加强政府间的协同合作和互相信赖,适时举办全球性和区域性公共卫生安全高级别会议,推动建立全球性和区域性的应对“全球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多边合作机制。各国只有在WHO支持下进行国际联防联控,加强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行动配合,加大重要医疗物资生产调配,开展药物和疫苗研发,才有可能迅速有效化解危机。
三是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防控,形成多元共治的防控格局。防控“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WHO的指导协调和预警监测、各国政府的迅速响应和积极应对不可或缺。但仅仅依靠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的力量不足以应对“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复杂性和艰巨性,还需动员非政府组织、非盈利机构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防控。多国经验表明,社会力量的参与不仅能拓展防控的强度与广度,还具有鼓舞士气、减少恐慌的作用。各类企业、社会组织、非盈利机构和个人等都是社会力量的重要主体,尤其是慈善机构和志愿团体在筹集资金、组织救援、采购物品、物流配送等方面更是具有灵活高效的突出优势,如果引导得好,必将成为社会防控的最广泛基础和最重要力量,从而有助于更好地应对“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最大限度地保障全世界人民的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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