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君才:民法典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作者:李君才,系甘肃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哲学教研部教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也是一部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民法典。
人民性。民法典贯彻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每一个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是所有人自由和全面发展条件”的思想,体现了我们党人民至上的根本价值立场,使各项民事权利落实在现实的具体的“每一个人”身上,具有鲜明的人民性。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现实生活中,每个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人际交往、社会活动都与民法息息相关。民法典全面保障人民的权利,它所建立的各种法律规范和制度,都实实在在地作用于社会现实,都落到了每一个自然人、每一个法人和非法人身上,不是一时一事,而是一生一世,不仅保护人的各方面的权利,而且保护人生各阶段的权利。
科学性。法律从根本上说就是化解社会主要矛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民法典是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制度化,是对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法律回应,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高品质“公共产品”,具有鲜明的科学性。
实践性。民法典是对新中国社会主义实践的法律总结,特别是对改革开放伟大实践的法律总结,具有鲜明的实践性。譬如对自然人、法人部分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农村经营户、特别法人的特殊界定,对典型合同的提炼等,都是来自实践探索,同时又规范新的实践。
民族性。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这些智慧闪耀在民法典的字里行间。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援礼入法、德法并举的鲜明特征,强调法律与社会伦理、道德、习俗的一致性,民法典体现了“法”与“德”的统一,更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中国传统文化讲究修身齐家,高度重视家庭,民法典关于家庭方面的规定,传承了对家庭的重视和珍视。中国传统文化重视人格气节,讲究“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崇尚“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传承了重视人格气节的优良传统。
开放性。民法典的开放性表现为:一是法律渊源的开放性,如对习惯的尊重、对公序良俗的强调,对诚实信用的凸显,使得民法典具有开放性、包容性、柔韧性,更能适应日新月异的社会生活。二是保护权益范围的开放性。权利是法律化、类型化的利益,在权利之外,还有大量的利益,权利规定之后,还会产生新的利益,这些都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民法典使用了“权益”这一开放式的表述,表明民法典不仅保护权利,而且还保护利益,不仅保护现存的利益,而且保护未来可能出现的利益,这就为将来对新型民事权益的保护预留了空间,保持了民法典的开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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