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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 在贯彻实施民法典中全面履职尽责

20-12-25 08:58 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李红军

  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实施好民法典,意义重大。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将正式施行。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和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带头学习、贯彻、保障民法典实施,以高质量监督办案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贯彻实施民法典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责任

  2020年5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法典。中央政治局在民法典通过后第二天就组织集体学习,为全党全社会树立了标杆和榜样。检察机关要对标对表,把贯彻实施民法典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和重要业务工作抓实抓好。

  贯彻实施民法典,是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的政治责任。高质量发展离不开高水平法治保障。只有更加重视法治、厉行法治,才能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贯彻实施民法典,将有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有力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有力保障人民各项权益,有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民法典全面有效执行,是对检察机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检验,是必须履行好的政治责任。

  贯彻实施民法典,是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责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维护民法典权威的有效手段。”检察机关在贯彻实施民法典中肩负着双重责任,既要在办案中严格遵守民法典有关规定,又要通过法律监督保障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民法典在民事权利保护方面有许多制度创新,丰富了民事权利的内涵。保障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对检察机关履职尽责的重大考验。

  贯彻实施民法典,是促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依法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责任。改革开放以来,检察事业始终与法治中国建设同行,职能从刑事向民事、行政、公益诉讼领域逐步拓展。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2017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明确了公益诉讼制度。近年来,检察机关深化内设机构改革,形成了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总体布局。检察职能愈加丰富,责任愈加重大。同时应看到,在检察工作中重刑轻民思想仍不同程度存在,对民事检察、对保护当事人民事权利等关注还不够。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将推动检察机关更好保障民事权利、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与时俱进更新检察理念

  实践发展日新月异,检察理念也必须与时俱进。贯彻实施民法典,关键在于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立足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检察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民法典调整规范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本身就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在立法领域的重要制度成果。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日益增强,普遍希望自身合法权利得到更充分、更有效保护。检察机关必须及时回应这一期待,落实好民法典关于民事权益保障的规定,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规范条文中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把平等、公正、诚信等理念固化为法律规定,体现了鲜明的价值导向。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办案来引领、规范社会行为,是司法机关应承担的使命。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也应注重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促进形成全社会普遍认可、充满正能量的价值理念和行为方式,更好守护公平正义、弘扬美德善行。

  落实依法平等保护。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平等也是民法典的原则之一,集中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社会关系的特征。检察机关在监督办案中,应注重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严格依法平等保护。

  强化系统思维。随着经济社会关系更加多元、复杂,民事法律关系往往与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相互交织。民法典不仅是保障民事权利的宝典,也为行政权力行使划定了界限,为刑事司法和公益诉讼保护民事权利提供了翔实规范。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各项检察工作融合发展就有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依据。检察机关要坚持系统思维,统筹考虑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规定,综合运用检察职能,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大力加强民事检察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事案件同人民群众权益联系最直接最密切”“要加强民事司法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各级检察机关要抓住贯彻实施民法典的契机,全面加强对生效民事裁判、调解书和审判、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坚决维护民事司法活动的公正与公信。

  健全民事申诉受理、审查机制。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申诉信访案件数量,已连续7年超过刑事申诉信访案件,在信访案件总量中的占比上升趋势明显。2019年受理民事申诉14.2万件,同比上升23.9%。但实践中,民事检察工作的社会认知度还不是很高。要结合办理的典型案件,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增进人民群众对民事检察工作的了解。切实加强和改进群众信访工作,落实便民措施,做到有诉必理、有案必办、及时反馈。对认为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发出检察建议,及时监督纠正。

  强化精准监督。民事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检察机关必须聚焦突出问题,精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做到“精”,就是在加强全面监督的同时,注重选择在法治理念、司法活动中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努力做到监督一件,就推动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的司法理念、政策、导向提升一步。注重通过类案深化研究,促进解决更多同类问题。做到“准”,就是案件事实证据认定清楚、法律政策适用正确,在此基础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监督方式。

  着力解决民事司法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紧盯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用高质量民事法律监督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会同有关部门健全虚假诉讼防范、发现、追究和制裁机制,着力维护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等问题,切实加强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对未成年人、农民工、困难群众等民事主体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依法支持起诉,让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让案结事了成为常态。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民事案件,有的是被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有的已经过再审,大量案件需要做好细致入微的息诉工作。要把化解矛盾纠纷落实到办案全过程,依照民法典加大释法说理力度,引导当事人认同正确裁判。对依法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充分说明理由和依据,耐心释疑解惑,让公平正义可见可感。

  刑事检察更加注重保护当事人民事权利

  刑事司法保障是对民事权利保护的底线救济。检察机关要依法履职,坚决惩治侵害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犯罪行为,同时要在刑事案件办理中牢固树立民事权利保护观念,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平等、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充分尊重和保障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民事权利。刑事诉讼法对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当事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保护作出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要依法、审慎履职,防止、杜绝对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和干预。加大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力度,坚决防止和纠正违法立案以及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办理涉黑涉恶、经济犯罪案件,注重审查涉案财产的来源、性质,严格区分黑恶财产与合法财产、股东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

  妥善处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交叉案件。转变不以犯罪处理就不足以体现从严的观念和做法,注重综合运用经济处罚、民法和行政法等调整手段。在办理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刑事案件时,全面分析案件中不同的法律关系、司法政策导向等因素,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界限。对于民事欺诈、合同等债权纠纷案件,深入分析当事人法律行为及其主观故意、所涉法律关系,不能简单认定为诈骗、合同诈骗。同时,对那些表面上打着民事交易、经济纠纷旗号,实质上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诉。对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涉经营类违法犯罪的,依法可不予刑事追诉的就不捕不诉,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依法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

  把民法典的原则精神运用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犯罪嫌疑人主动“认赔”,体现的是认罪悔罪态度以及认罚的实际行动,有助于弥补被害方身心及财产受到的侵害。根据民法典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充分尊重和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不仅向犯罪嫌疑人讲清赔偿的法定责任、方式及其对量刑建议的影响,还向被害人说明依法获得赔偿的请求权基础、赔偿的具体事项及计算标准,引导被害人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规定等提出合理的赔偿诉求。

  把民法典落实到行政、公益诉讼、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

  民法典不仅是民事检察、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依循,也是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重要参照。

  做好行政检察工作,助力行政机关依法保护公民、组织合法权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和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既维护司法公正,又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行政诉讼背后往往存在民事纠纷,检察监督要从整体上把握案件焦点,不仅用行政法判断行政行为是否于法有据,还要运用民法典,从整体上把握案件争议问题,理清因果关系,促进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一揽子解决,确保案结事了政和。

  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当好公共利益的代表。公益诉讼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事关依法行政,同时也事关众多民事主体共同的民事权益。民法典多个条文与公共利益相关,一些规定补充和加强了公益诉讼检察的法律依据。要运用好民法典确立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规则,探索公益诉讼检察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有效衔接,服务美丽中国建设。民法典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要据此依法办好英烈权益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捍卫英烈尊严。民法典还强化了对妇女权益、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保护,检察机关应注重在相关领域积极稳妥开展公益诉讼。

  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落实民法典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新要求。民法典许多条款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202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依法进行监督,这就赋予检察机关更重责任。检察机关是唯一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的政法机关,要把贯彻实施民法典与未成年人保护法有机贯通衔接,更好促进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对于监护侵害、监护缺失致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的,督促、支持起诉撤销监护人资格。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落实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要求,做实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让民法意识在青少年心中扎根。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检察机关作为贯彻实施民法典的重要主体,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切实把民法典的精神内涵、基本理念和相关规则融入检察办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夺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胜利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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