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院:营造更好的金融法治环境
2020年12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方案》,明确了北京高起点高标准设立金融法院的功能定位和路线图。北京金融法院将是继2018年上海金融法院后,我国设立的第二家金融专门法院。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健全的金融审判体系不可或缺,设立专门的金融审判机构,为金融主体提供专业化的司法救济,是我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金融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
金融法院展现专业审判的强大能量
循序渐进地推动金融审判体制改革是我国的现实需要。金融案件标的额高、专业性强、权责关系复杂,为了探索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2008年11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设立了金融审判庭,开创了金融案件专业化审理的先河。此后,重庆、河南、辽宁等地法院陆续设立金融审判庭。为了增强审判组织和队伍的专业化,解决因金融案件分散管辖而司法救济供给不足的局面,在金融审判庭运作良好的基础上,2018年8月,我国首家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正式成立。成立以来,上海金融法院首创大宗股票司法执行机制,审结大量涉金融借款、融资租赁、证券期货等金融案件,并审理了多起具有示范性的全国首例案件,展现出专业审判的强大法治动力。如今,北京金融法院即将成立,意味着当前金融法院的相关经验值得进一步复制和推广。总体而言,我国金融法院的设立标志着金融案件在不断从分散转向集中管辖,从粗放转向精细审判,从被动转向主动风险防控。
设立专门的金融审判机构是许多国家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的通行做法。目前,国外设立专门的金融审判机构大致上有三种类型:第一,金融法院。可分为单一型法院和复合型法院,单一型法院如哈萨克斯坦阿拉木图专门金融法院,复合型法院如德国财政金融法院。第二,金融法庭。可分为单一型法庭和复合型法庭,单一型法庭如开曼群岛大法院金融服务法庭,复合型法庭如英国金融服务和市场法庭。第三,准司法审判机构。如有的国家设立行政法官办公室,专门管辖违反证券法的案件。可见,专门的金融审判机构并非必然在形式上体现为“金融法院”,而要立足于国情,以不同的组织形式适应国家金融战略实施的金融审判体系。
金融法院的特殊功能
在我国,人民法院最为直接、最为基本的功能包括权利救济、司法监督和定分止争。而金融法院除了这三个基本功能外,还在国内与国际两个层面具有其特殊功能。
从国内层面而言,设立金融法院有利于健全符合国情的金融法治体系,进一步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第一,利益平衡功能。一方面,设立金融法院是一项举足轻重的金融审判体制改革工程,涉及多元主体的利益问题。金融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均需要兼顾各方的利益平衡,切忌任意而为。另一方面,设立金融法院,意味着审判机构更具独立性、专业性,有助于在发挥金融审判跨地域、灵活性的优势下,积极协调当事人个人利益、制度利益及公共利益间的冲突,实现利益均衡,使当事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第二,风险防范功能。在当前逆全球化、保护主义、单边主义等因素影响下,金融风险无处不在。金融司法应以防范金融风险为首要任务。金融法院的审判组织和审判队伍较一般法院(法庭)更具专业化,要在司法案件中防范金融风险传递,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从国际层面而言,设立金融法院有利于进一步增强我国金融司法的国际影响力。金融法院主要蕴含两大对外功能:第一,规则对接功能。为公正高效化解涉外金融纠纷,规范引导涉外金融创新,金融法院秉承大国司法理念,充分尊重现代国际法,积极借鉴金融强国金融司法治理的有益经验,加强国内金融规则与国际金融规则对接,推动国际法原则与具体规则在国内的发展,为国家间经济交往创造可预见的稳定的金融法治环境。第二,规则创制功能。金融法院不仅要充当国际金融交流的使者,发挥司法对金融市场的规则指引作用,而且需要根据国情和现代金融交易活动的发展规律,积极创制适应金融改革创新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司法规则,促进国际金融主体公平交易,为国际金融审判法治贡献中国经验。
金融法院应统筹推进国内和涉外金融法治
适时将可复制、可推广、行之有效的金融法院运作实践经验规范化、制度化。《人民法院组织法》在2018年修订中列举了包括“金融法院”在内的各种专门人民法院,并明确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除了这一原则性规定之外,专门人民法院依然缺乏高位阶、统一性的法律规范指引,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仅具有个案规范意义。为保证金融法院充分发挥服务国家金融战略的职能,应当适时出台法律规范完善专门人民法院制度,及时将行之有效的金融法院运作经验通行于全国,理顺金融法院的人财物管理体制,完善金融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规则,以使金融法院的设置及组织规范化、制度化,为推动金融市场的繁荣稳定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打造专业化复合型金融审判队伍,为适应金融创新发展和维护金融法治有序运行提供司法服务。金融市场瞬息万变,金融活动的交易方式、交易产品、交易结构日新月异,给司法审判者带来更高的专业要求。金融法院的审判人员除应当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外,还应当具备金融学、经济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以保证案件审判的专业性和公正性。为此,金融法院要推进司法能力建设,通过加强与金融机构、金融院校以及其他金融法院(法庭)的沟通协调,搭建学习交流、信息共享和联合协作平台,畅通信息交流渠道,进一步深化审判人员职前、职中专业培训工作,在源源不断的金融专业知识培训中提升审判人员的金融专业化水平,从而打造一支既懂法律又懂金融的司法审判队伍。
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审判交流,提升国际金融交易中的话语权。我国的5G、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兴科技走在世界前列,并逐步深入到互联网金融秩序中,亟待互联网金融司法规则体系化配套。为此,我国金融法院需要加强涉外金融法治人才建设,积极发挥与新兴科技有关的互联网金融的规则创制功能,并开展国际金融法治合作,提高发展中国家在构建公平开放透明的国际金融新规则体系中的话语权,以金融法治合作增强法治互信、凝聚法治共识,为建设开放型经济提供有力的金融法治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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