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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长臂管辖”的霸权主义本质

23-02-20 16:14 来源:光明日报 编辑:何星丑

  美国是当今世界唯一的超级大国,与历史上相继更迭的霸权国家不同的是,美国不仅拥有强大军事、经济和科技实力,还通过“长臂管辖”等手段构建起前所未有的法律帝国。“长臂管辖”原本是民事诉讼中的概念,但现在美国已经将其扩展到公法领域。美国的“长臂管辖”近年来愈演愈烈,将其立法、司法和执法的触角伸向全世界,本质上是美国以不符合国际法上一般管辖原则的方式,将其国内法强行适用于域外个人和实体的法律霸凌行为,用法律制裁来胁迫美国之外的人甚至国家服从美国的意志。

  美国“长臂管辖”的由来和现状

  美国法律中的“长臂管辖”最初由民事诉讼中的属人管辖发展而来,是指美国法院基于外州或外国被告与法院地的“特定联系”而对其行使管辖权。在19世纪,这种“特定联系”有较严格的限定,但进入20世纪后,美国法院开始对“特定联系”进行扩张性解释,特别是在1945年“国际鞋业公司案”中,“特定联系”被解释为“最低限度的联系”,其后,美国各州纷纷通过“长臂法规”明确了法院的长臂管辖权。经过几十年的司法实践和成文立法,美国极大扩展了自己的管辖权范围,覆盖了合同、侵权、公司、证券、婚姻家庭等各个领域。

  除了在民商事领域推行“长臂管辖”之外,美国还将法律的“长臂”伸展到公法领域,在反垄断、反海外贿赂、刑事案件、人权保护、制裁和出口管制等领域都推出或加强了对域外人和行为的管辖。众所周知,公法保护的是主权国家的本国公共利益,他国没有义务适用外国公法;一个主权国家要将自己的公法适用于域外,对相关人或行为行使管辖权,必须符合国际法上管辖权的一般原则,即管辖国与被管辖对象之间要存在真实、充分的联系。然而,美国的“长臂管辖”建立在最低联系标准之上,有时这种联系极其微弱,使用美元结算、使用美国服务商的邮件系统都被视为符合要求。而在某些特殊领域,美国甚至可以无视最低联系,直接以“人权保护”“国家安全”为理由实施“长臂管辖”。

  目前,美国从州到联邦存在大量含有“长臂管辖”条款的立法,其中较重要的包括《反海外贿赂法》《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赫尔姆斯-伯顿法》《通过制裁反击美国对手法》《达马托法》《爱国者法》等。在司法实践中,美国法院是塑造“长臂管辖”的重要力量,通过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通过司法程序中的取证和证据开示,使美国法的域外管辖范围总体上呈逐渐扩张趋势。美国行政部门则是公法领域“长臂管辖”的急先锋,美国国务院、财政部、司法部、商务部等政府机构直接通过经济制裁、出口管制、刑事调查等方式对域外人员实施“长臂管辖”,推行其对外政策,维护其全球霸权。

  美国“长臂管辖”的霸权主义体现

  运用“长臂管辖”抹黑他国,强推自身价值观和政治体制。美国动辄以人权、民主、自由问题为由对他国实施制裁,无视他国选择自身发展道路和政治社会体制的权利,否认人权和民主内涵的丰富性、包容性和发展性。表面上宣称维护被制裁国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实则是制造他国内部分裂、人民对立,在制度和价值体系上同化、控制他国,归根结底是要维护自身的霸主地位。

  运用“长臂管辖”直接谋求自身经济技术利益的最大化,通过打压美国企业的竞争对手,实现跨国财富收割。法国阿尔斯通公司及其高管人员被美国司法部以海外贿赂为名进行刑事调查,最终不得不接受美国通用电气公司的收购。在美国“长臂管辖”威胁下,各国企业、实体为满足美国合规要求支付了巨额成本,这些成本大多数被美国律师行业以及政治游说集团收割。例如,法国巴黎银行2014年因违反美国对苏丹、伊朗等国的制裁法而被迫支付了近90亿美元的罚款,其后在美国增设了200多个旨在满足美国合规要求的岗位。

  通过“长臂管辖”用国内法取代国际法,胁迫他国屈从美国意志。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在联合国体系之外滥施单边经济制裁,并不断扩大次级制裁范围。由于美国拥有以美元为基础的金融霸权,使得他国国民不得不遵守美国的次级制裁措施,即使美国的盟友亦深受其苦。欧盟等先后出台阻断立法,试图抵抗美国的“长臂管辖”,但最终囿于实力,仍不得不屈从于美国霸权。

  美国“长臂管辖”的危害

  美国“长臂管辖”严重冲击了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根据《联合国宪章》,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被授予安理会,但美国经常绕过安理会,在未经安理会决议授权的情况下通过“长臂管辖”对他国及其国民实施制裁。仅美国财政部一个部门实施的制裁就涉及27个国家或地区以及超过6300个个人和实体。美国的“长臂管辖”严重违反国际法一般管辖原则,对国际法合则用不合则弃,推行“强权即公理”的霸权做法,破坏了国际社会对国际法治的期待和信念。

  美国“长臂管辖”严重侵害了他国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国际法,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自行决定与他国的交往关系,不受任何外来干涉。但美国利用“长臂管辖”对古巴、伊朗等国实施长期封锁和禁运,不仅禁止美国企业,还禁止第三国企业与被制裁国家进行交易,不仅严重侵害了被制裁被封锁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也粗暴干涉了与这些国家开展正常国际合作的第三国权利和利益。据古巴官方统计,美国封锁60年来已导致古巴累计损失超过1542亿美元,而伊朗则每年承受高达数百亿美元的石油出口损失。其他第三国国民因为与被美国制裁封锁的国家开展商业合作而受到美国罚款、禁止交易乃至刑事起诉的不计其数。

  美国“长臂管辖”还严重侵害了他国民众的基本人权,甚至引发人道主义灾难。被美国封锁和制裁的国家除了遭受严重经济损失外,社会发展水平也大幅倒退,医疗、保健、教育等深受影响。就在刚刚发生的土耳其和叙利亚大地震背景下,美国最初仍不肯放松对叙利亚的制裁,使救援物资无法找到敢于飞往叙利亚的飞机,救援工作受到极大阻碍。从根本上看,美国虽然天天把保护人权挂在嘴边,但当其霸权利益与人权相冲突时,它会毫不犹豫地选择维护自身霸权利益。

  总之,“长臂管辖”本质上是美国推行霸权的法律工具,虽然它借助了法律的形式和程序,但却与法律追求的公平和正义背道而驰,已经成为国际法治的严重威胁。因此毫不意外地,“长臂管辖”遭到了当今世界各国的强烈反对,即使美国的盟友们也抵触乃至反抗“长臂管辖”。美国应摒弃“长臂管辖”霸权工具,切实履行其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国际责任。

  (作者:张辉,系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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