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的侧重点
原标题: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的侧重点
吴萨 李清彬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并从完善国家战略规划体系和政策统筹协调机制、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机制四个方面作出针对性部署。以深化改革、完善机制来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将有效增强宏观经济治理效能,有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强化战略规划引领,促进政策统筹协调
制定实施战略规划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位置、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是我国宏观经济治理体系的重要特色。国家战略规划体系集中体现了党和国家的战略意图和中长期发展目标,具有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影响,是推动实现国家长治久安、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依托。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国家战略体系、规划体系更加科学完善,有效助力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推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但也要看到,当前仍存在国家战略融合不足,规划目标与政策工具不协同,专项规划对总体规划支撑不足,财税、金融、产业、区域等政策与国家战略、国家发展规划统筹协调不够等问题,影响了国家战略和规划作用的更好发挥。
新时代新征程上,面对严峻复杂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迫切需要发挥好国家战略规划体系的引领和指导作用,进一步完善国家战略规划体系和政策统筹协调机制。在战略体系方面,我国已推动实施一系列重大战略,取得积极成效,下一步需要促进相互之间更好融合衔接、形成合力。为此,要构建国家战略制定和实施机制,加强国家重大战略深度融合,增强国家战略宏观引导、统筹协调功能。在规划体系方面,规划要充分体现战略意图,推动国家重大战略深度融入国家发展规划中。要准确把握不同规划的功能定位,国家发展规划是战略导向,空间规划是基础,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是实施支撑,强化各类规划与国家发展规划的有机衔接,发挥好各自功能。在政策体系方面,促进政策间的统筹协调是重中之重。要围绕实施国家战略和国家发展规划,加强宏观政策协调配合,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将经济政策和非经济性政策都纳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统筹把握好政策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强化各方面对政策的理解、执行和传导,推进财政、货币、产业、价格、就业、投资、消费、环保等政策协同发力,最大限度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政策合力。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夯实国家治理基础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税体制和政策是宏观经济治理体系的重要工具。适应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等新任务新要求,《决定》突出问题导向,从健全预算制度、健全税收制度和完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等方面作出改革部署,拉开了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大幕。
在预算方面,我国预算分配权不够统一,一些领域财政支出不够规范透明,超出财力进行承诺和安排,必须进一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加快健全预算制度。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把依托行政权力、政府信用、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全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不留死角。加强资源统筹,完善集中力量办大事的财政保障机制。统一预算分配权,打破基数概念和支出固化格局,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深化预算绩效管理改革,强化公共服务事前功能评估,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完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加强数据分析应用,提升预算可持续性。
在税收制度方面,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相对较低、地方税种普遍收入规模较小、直接税体系不够完善、各种变相的税收优惠政策大量存在,要沿着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方向,加快健全税收制度。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强税收立法修法工作,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积极稳妥推进非税收入立法研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支持机制。健全直接税体系,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进一步加强征税规范性、便捷性和精准性,坚决防止收“过头税费”。
在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方面,部分领域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划分还不够清晰、地方自主税源不够稳定、一些地方对上级转移支付依赖程度过高,转移支付激励约束机制尚不健全,要按照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要求,进一步调整优化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在权责清晰方面,完善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适当加强中央事权、提高中央财政支出比例,减少委托地方代行的中央财政事权。在财力协调方面,推进消费税稳步下划地方,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清理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建立促进高质量发展转移支付激励约束机制,进而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提升市县财力同事权相匹配程度。
在区域均衡方面,要根据各地所处发展阶段、资源禀赋、公共服务提供成本等多方面因素,科学测算均衡调节财力分配,加强对履行特定功能地区的财政支持。同时,针对仍在攻坚期的政府债务风险问题,《决定》强调完善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建立全口径地方债务监测监管体系和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长效机制,加快地方融资平台改革转型。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发展加快,金融领域持续创新,金融体系复杂度、开放度不断提升,同时也面临风险隐患较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不高、金融乱象和腐败问题屡禁不止、金融监管和治理能力薄弱等突出问题。《决定》锚定建设金融强国目标和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的要求,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作出重大部署,从体制机制层面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促进金融更好服务支撑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局。
一是完善中央银行制度。中央银行是金融体系的中枢,中央银行制度是一国最重要的货币金融管理制度。必须加快完善中央银行制度,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体系,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二是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服务实体经济是金融的本源。完善金融机构定位和治理,健全服务实体经济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尽职免责规定,建立敢贷愿贷能贷会贷的长效机制,着力打造金融机构、市场、产品和服务体系,努力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三是建设强大的资本市场。资本市场事关经济长期健康发展,也关系到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和财富积累。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基础尚不牢固,主要股指较为低迷,股民获得感不强,股市的投资、融资功能存在失衡。《决定》提出要健全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功能,直指“病灶”所在,为进一步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指明了方向。四是强化金融监管。金融领域风险隐蔽性、复杂性、突发性、传染性、危害性强。要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做到“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在监管过程中,建立风险早期纠正硬约束制度,健全权责一致、激励相容的风险处置责任机制,更好预防和化解风险。五是推动金融高水平开放。一方面,加快完善相关体制机制和规则,以制度型开放为重点推进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另一方面,强化开放条件下的金融安全机制,推进自主可控的跨境支付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全口径外债监管体系。六是加强金融法治建设。制定金融法,及时推进金融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立法,加大金融执法力度,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健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法律工具箱。
完善制度机制,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实现新突破
区域差异大、发展不平衡是我国基本国情,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是我国宏观经济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近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统筹区域协调发展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部署实施一系列区域重大战略,取得令人瞩目的重大成就。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如地区分割保护、跨区域协同难、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不足等,背后症结就在于相关机制仍不完善。适应新时代新征程对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提出的更高要求,《决定》就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机制作出改革部署,将有力推动相关战略实现新突破。
在区域经济布局方面,以什么样的价值导向进行空间安排是关键。早在2019年8月,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就明确提出要推动形成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要求根据各地区的条件,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走合理分工、优化发展的路子。此次《决定》再次强调“优势互补”,要求健全制度和政策体系、优化机制,推动既定区域重大战略部署发挥各自优势功能,实现新的突破。在跨区域协作方面,《决定》特别提出,要完善区域一体化发展机制,构建跨行政区合作发展新机制等,这将进一步破除跨区域合作的各类障碍,促进资源要素跨区域高效流动和优化配置,有利于不同地区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发展合力,有利于促进先发地区带动后发地区共同发展,实现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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