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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的演进及其意义

2024-09-24 08:51 来源:光明日报

  原标题: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的演进及其意义

  尤陈俊

  【学术笔谈】

  编者按

  作为当下我国法学研究中的两种代表性范式,社科法学倡导运用社会科学的方法来分析法律问题,法教义学则强调必须以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为出发点开展体系化与解释工作。多年来,双方在相互争鸣的过程中,不仅展示了各自研究范式的特点及优长,而且共同推动了中国法学研究的方法论自觉。

  10年前,在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交锋论辩初具规模之时,本报理论周刊曾推出一组“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因何而争”笔谈文章,介绍对垒双方各自立场和基本主张。今赓续其事,邀请当年撰文的三位学者再度执笔,回顾10年来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研究进展,反思各自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前瞻未来发展方向及主要用力点,以期共同助力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之建构。

  在当代中国法学界,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无疑是21世纪以来备受关注的热点话题。有学者将其列入近20年中国法理学的十大争鸣之一。不过,此种仅是基于法理学科视野的观察和定位,尚不足以充分揭示这场学术争论在中国法学界业已产生的广泛影响力。事实上,正如刑法学者陈兴良教授所指出的那样,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最初发生在法理学界,但随后则波及部门法学界,故而可谓是“一个具有法学一级学科影响力的问题”。

  就语词使用情况而言,“社科法学”一词始见于苏力教授在2001年发表的《也许正在发生——中国当代法学发展的一个概览》一文,而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就已经有中国学者开始零星使用“法教义学”“法律教义学”等对应译词。上述事实引出了如下几个有待回答的关联问题:当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作为学术名词都已在中国法学界存在了许多年后,为何近十年来二者之间会发生规模化的学术交锋?二者之争在中国法学界的影响力,为何能从法理学界扩展到部门法学界?随着涉入论战的人员在学科圈层上逐渐扩大,其具体争论点又发生了哪些变化?

  回顾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迄今为止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社科法学阵营“参战”的学者群体相对稳定,但法教义学阵营在不同阶段出场与前者展开学术论战的,实际上包括了两拨在知识背景方面既有明显共同点也有颇大差异的学者,即法理学界的法教义学拥护者与部门法学界的法教义学拥护者。社科法学学者与上述两拨有所不同的法教义学拥护者的交锋,不仅在具体争点上存在差异,而且其论战产生的学术影响力也明显有别。

  法理学界内部研究进路之差异

  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间在中国法理学界内部发生的争论,最初主要是围绕法学学科的自主性问题展开。在2005年5月底于北京大学召开的“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研讨会上,此点便已初露端倪。当时有法理学者在研讨会上旗帜鲜明地主张,只有狭义的法学(即关于法律规范和法律运用的学科)才是“正宗法学”,并强调必须首先坚持法学学科的自主性,然后才能在这一至为关键的前提下,再去谈论其他社会科学知识如何可能在“正宗法学”当中加以运用的问题。而社科法学倡导者则质疑上述那种自我设限的学术姿态和立场,认为法学最重要的是解决社会问题,故而需要向其他社会科学知识开放,而不能只满足于在自我划定的封闭体系内研究纯粹的法律规范及其逻辑运用。

  中国法理学界内部一些突出强调法学学科自主性的学者,后来又进一步大力宣扬法教义学应当在法律科学中居于核心地位。例如,有法理学者提出“正宗法学”就是“法教义学”,认为法学在本质上是一门教义学,而作为教义学的法学是一门科学。还有法理学者则指出,法教义学是法律科学当中最为核心的部分,往往被直接等同于狭义的法律科学。德国法学家卡尔·拉伦茨在《法学方法论》一书中的那个著名说法“法学=法教义学”,正是在此种语境下被坚持上述立场的法理学者们频繁引用作为重要论据。法理学界内部诸如此类“关于法教义学的研究”,或是借助法哲学、法律史等所谓法教义学之辅助学科的研究来凸显法教义学的悠久历史,或是从法理论层面宣扬作为方法的法教义学所具有的突出特点及其重要功能。

  不过,由于此类论述展现出对德国法学理论资源的深度倚赖,故而其所得出的上述观点是否能够放之四海而皆准,受到了其他学者的质疑。坚持社科法学立场的一些学者便认为,在诸如对法律教义分析的执着、向社会科学开放的程度等方面,美国法学界便与德国法学界存在着非常大的差异。例如罗斯科·庞德在发表于1910年的名文《文本上的法和行动中的法》中,便曾大声疾呼“让我们来关注经济学、社会学和哲学,并不再继续假想法学乃是自足的”。庞德当年的这番呼吁,后来确实在美国法学界成了现实。正如美国法学家理查德·波斯纳所总结的,20世纪60年代以降,在美国法学界,对法律作为一门自主学科的确信走向式微,法律教义分析型的学术文献相对而言趋于衰落。

  发生于中国法理学界内部的争论,展现了不同研究者在吸收借鉴国外法学理论资源时的各自偏好,以及由此导致彼此在研究进路及风格上的差异。但仅仅只是主要用宣示立场的方式来主张何种类型的法学研究“更好”、谁才是“正宗法学”,其结果注定将是谁也无法真正说服对方。就此而言,上述争论固然在某种意义上可被视作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在中国法学界的肇端,但其学术影响力基本上尚只限于法理学界内部。

  部门法领域司法裁判个案分析进路之不同

  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影响力的扩大,主要与后来越来越多具体从事“法教义学研究”的部门法学者加入论战有关。2014年在武汉召开的首届“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对话”学术研讨会,在二者之争的演进史上有着标志性意义。从这次研讨会开始,社科法学的主要倡导者们明显加强了与部门法学者的对话。例如苏力教授在提交研讨会的论文中便明确指出,社科法学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如何在刑法学、民法学这些法教义学固守的核心阵地,围绕具体的司法实践问题,加强与法教义学的知识竞争。

  受此影响,有不少社科法学学者更为注重将经济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理论及方法运用于具体司法个案的分析。社科法学最主要的论战对手,从先前法理学界内部一些从事“关于法教义学的研究”的法教义学拥护者,逐渐转变为部门法学界从事“法教义学研究”的法教义学拥护者。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的具体交锋方式,亦由此不再主要是在法理学界内部基于不同的知识偏好抽象推崇各自的立场,而是逐渐发展为聚焦部门法领域当中的具体个案分析展开知识竞争,尤其是在司法裁判这一典型的法律实践领域。

  当一些社科法学学者强势进入司法裁判的个案分析领域后,其所主要采用的后果考量等分析进路,以及提出的具体主张,对部门法学界的法教义学拥护者构成了某种程度的直接挑战,而后者正致力于面向当代中国司法实践牢固确立法教义学分析路数的技艺指导地位。尤其是围绕疑难案件的司法裁判,是主张严守“规则至上”的理念,坚持法教义学的推理论证方法,还是认为此时不妨以实用主义的姿态,将裁判后果(不只是个案意义上的后果,还包括社会效果等系统后果)作为主要的考量因素?正如侯猛教授所概括的,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在此阶段的焦点,“其实是裁判理论之争”。双方在司法裁判个案分析领域短兵相接后所激发的争论,逐渐为越来越多的部门法学研究者所关注,亦由此产生了前述具有法学一级学科意义的影响力。

  审视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的意义

  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及其演进,无论对于我国的法学研究还是法律实践而言都有重要意义。

  对于法学研究而言,双方在论战过程中不仅形成了方法论自觉,而且通过审视对方提出的批评,不断完善己方所推崇的研究范式,拿出更多的具体研究成果来展示自家研究方法的优点,从而大大增强了当代中国法学研究的深度及丰富性程度。例如,在相互论战的过程中,法教义学的拥护者开始正视并认真对待后果考量在司法裁判中的实际存在,思考如何将其纳入法教义学的分析框架。社科法学的拥护者则逐渐意识到社科法学研究不能仅有“外部视角”,故而也在推动规范面向的经验研究,譬如力图挖掘司法裁判过程中的社会科学方法运用所具有的解释论意义。

  对于法律实践而言,随着二者之争的焦点逐渐从侧重立场宣示向具体个案分析领域转移,双方都更加注重立足于本土的法治实践展开知识竞争。举例来说,在相互论战的过程中,法教义学的拥护者越来越意识到那种单纯移植国外法教义学知识的做法存在许多弊端,法教义学只有与本国司法实践紧密结合才会有真正的生命力,故而在研究过程中愈发注重结合本土的司法案例,通过法教义学方法来自主发展部门法学的知识,努力建构本土法教义学体系,以更好地回应我国司法实践的需求。社科法学的拥护者则利用自身擅长面向本土实践展开经验研究的优势,不仅在司法裁判领域与法教义学拥护者展开论辩,给出自己的解决方案,而且还在立法、执法、守法等法治运作的其他环节和领域,利用在田野工作中所获得的丰富经验素材,吸收其他社会科学知识,积极回应现实当中各种复杂的法治问题,提出建设性的对策建议,譬如陈柏峰教授率领的研究团队近年来便在基层执法研究领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丰硕成果。

  总而言之,在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当中,论战双方既在各自的方法论意识引导下不断发展自身的研究,也在对方的批评中更加认清己方研究的不足并加以弥补,此外双方还在探寻如何展开学术合作。这些不仅在总体上增进了法学研究对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的回应能力,而且也有助于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

  (作者:尤陈俊,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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