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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涉案财物处置 护航甘肃民营经济

2026-10-23 08:33 来源:中国甘肃网

  李瑊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已列入立法日程,对物强制措施的体系化构建是其中广受关注的议题之一。回顾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对人身自由的干预已有拘留、逮捕等较为完备的制度安排,对财产权的强制性处分却长期缺乏同等程度的程序约束。实践中,一次超范围的查封或者一笔迟迟不解除的冻结,就可能让一家正在经营的民营企业难以为继。此次修法拟将对财物强制措施单独立规,使涉案财物处置从定罪量刑的附带事项转变为独立的程序领域。这一变动的意义不止于技术层面的条文整合,更在于以程序法治的方式回应数字时代财产关系的复杂化,并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制度预期。

  一、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涉案财物处置看似只是办案中的技术性环节,却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财产权益乃至生存发展。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看,问题集中在三个方面。

  首先是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仍未禁绝。查封、扣押、冻结的对象依法应限于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实践中却常出现对企业账户整体冻结、对厂房设备一并查封的做法,有的还将企业家家庭合法财产与涉案财产混同处置。甘肃省检察机关曾监督纠正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执行案件,法院对涉案企业财产超范围查封,影响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经检察机关提出监督意见后才予以纠正。这类情形并非孤例。侦查机关追求办案安全的做法,代价却常常落到无辜的企业职工和上下游合作企业身上。

  其次是涉案财物与案外人财产界限不清。企业账户里通常混有自有资金、客户预付款、银行信贷资金和员工工资款,仓库中也可能同时存放涉案货物和代储代销商品。若简单采取整体查封、一并冻结的方式,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权往往难以获得及时救济。甘肃检察机关在办理金融犯罪案件中发现,一些被告人将骗取的银行信贷资金转借给案外第三人使用,涉案银行因信息不对称难以通过刑事程序追偿,留下了追赃的空白地带,金融机构权益受损的同时,正常经营的用款企业也被卷入纠纷。

  再次是对涉案财物一扣了之、久拖不决。部分案件从侦查到审判历时数年,企业核心资产长期处于被扣押、冻结状态,难以用于融资、流转和再生产。这对大中型企业或许尚可承受,对中小微民营企业往往就是致命的。刑事办案不能以牺牲企业正常经营为代价。

  针对这些问题,相关意见要求完善查封、扣押、冻结等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企业个人财产与法人财产。此次修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把这些要求转化为刚性的程序规则。

  二、从附带处理到对物之诉的理念更新

  此次修法在涉案财物问题上的一个重要变化,是把对财物的处置从依附于对人定罪量刑的附带动作,提升为具有独立程序地位的对物之诉。

  这一转变有其理论根据。已有学者指出,刑事诉讼不仅是对人的诉讼,也应当是对物的诉讼。当国家以刑罚权名义剥夺公民、法人财产时,应当给予相对人与被追诉人基本对等的程序保障,也就是告知理由、听取陈述、举证质证和上诉救济。财产权与人身权同属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国家对财产权的强制性干预同样应受到比例原则和正当程序的约束。

  在这一理念之下,修法大致沿三个方向展开。

  一是体系化设置对物强制措施。也就是把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没收等措施整合起来,明确各自的适用条件、审批权限、期限限制和解除程序,改变以往办案部门自行审批、自行执行、自行监督的做法。

  二是确立相对独立的涉案财物审理程序。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早已存在,此次修法拟进一步把涉案财物审理纳入法庭审理范围,允许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发表意见、申请抗诉,使对物的处置同样经过控辩双方的当庭辩论。

  三是拓展辩护权的财产面向。传统刑事辩护多围绕自由刑展开,如今的辩护工作已经延伸到财产领域,包括申请解除超标的查封、对案外人财产主张权利、对没收范围提出异议等。财产辩护正在成为与自由辩护并列的新的辩护类型。

  这三方面制度安排,针对的正是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重打击轻保护、重人轻物的倾向。

  三、甘肃的实践探索

  立法完善之后,更要看落地。甘肃检察机关较早注意到涉案财物处置问题,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了一系列探索。

  在追赃挽损方面,甘肃省检察机关以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为牵引,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几年来累计帮助企业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武威市凉州区检察院在一起案件中主动介入资产核查、案款发还等关键环节,为被害企业积极挽回损失,并为外省异地涉案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协助解决其信息不畅、到场困难等实际问题。

  在机制创新方面,针对金融犯罪中被告人转移财产、案外第三人实际用款却难以追偿的问题,甘肃省检察机关联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在5个市州试点金融犯罪转移财产追赃新机制。试点以来,检察机关集中摸排刑事案件数百件,筛出可由涉案银行通过民事诉讼挽回损失的案件十余件,涉及银行信贷资金数千万元,在维护金融安全的同时,也防止了正常经营的用款企业被不当牵连。

  在合规改革方面,甘肃检察机关持续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对涉企案件坚持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依法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督促企业完成合规整改后依法继续经营。兰州市检察机关打造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被企业家形象地比作“一碗兰州牛肉面”,汤清、萝卜白、辣子红、蒜苗绿、面黄劲道,说的就是司法服务公开透明、规矩清晰、惩治有力、协同共治、企业发展有后劲,背后正是对包括财产权在内的企业合法权益的细致保护。

  这些探索说明,涉案财物处置规范化不是抽象的理论命题,而是甘肃优化营商环境必须面对的实践课题。

  四、修法落地后的甘肃应对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为涉案财物处置立下了规矩。甘肃作为西部生态屏障和新能源基地,民营经济仍处在爬坡过坎阶段,有必要借修法契机,在以下几个方面继续用力。

  一是把握精准,落实比例原则。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和强度应当与涉案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可能判处的刑罚相适应,明显超标的、超范围的做法应当禁止。对仍在正常经营的企业,应优先采取活封、活扣、股权保全等不影响企业经营的方式。办案不能一冻了之,要给企业留下必要的流动资金和经营空间。

  二是提升透明度,保障案外人的程序权利。涉案财物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应建立清单化管理、电子化公示机制,让权利受到影响的企业和公民能够及时知晓情况、提出异议。对案外人提出的权属异议,办案机关应当听取其意见、审查相关证据,必要时举行公开听证,不能以办案需要为由将合法财产权的救济挡在程序之外。

  三是强化协同,打通追赃挽损的“最后一公里”。甘肃正在试点的金融犯罪转移财产追赃机制,应在修法框架下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加强检察、公安、法院、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对于易贬值、易损耗的涉案财物,包括鲜活农产品、电子设备、虚拟货币等,应探索先行处置、价款提存制度,避免案件办结、财产贬值的局面。

  四是加强监督,把检察监督嵌入涉案财物处置的各个环节。对侦查、审判、执行各阶段的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活动,检察机关要依法开展全流程法律监督;对违法查封、错误处置造成企业损失的,要坚决纠正并依法追究责任。同时,检察机关也要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让每一笔涉案财物的来源、去向和处置都明明白白。

  结语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把对物强制措施写入法律,体现的是国家对待企业财产权的基本态度,也就是惩治犯罪与保护产权并重、执法力度与司法温度相统一。

  对甘肃来说,这既是法治建设的分内事,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契机。当每一家民营企业都能在案件中感受到财产权受到尊重和保护,当规范、透明、可预期成为陇原刑事司法的常态,甘肃高质量发展也就有了更扎实的法治保障。

  (作者系甘肃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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