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新冠康复者就业权才是应有的“社会姿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1日发布“关于坚决打击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就业歧视的紧急通知”,严禁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曾经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阳性为由,拒绝招(聘)用新冠肺炎康复者。严禁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和用工过程中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实施就业歧视。严禁用人单位随意违法辞退、解聘新冠肺炎康复者。(新华网)
近两年来,一种可怕的新冠肺炎病毒在全世界范围内肆虐,尽管我们国家采取了严密的防控措施,积极实行社会化动态清零,可是仍然有一些人不幸被感染。感染新冠肺炎病毒之后,经过积极治疗,大多数人都能康复。然而,社会语境下有一种就业歧视却在暗流涌动,有的明面上不说,却在暗地操作,更有甚者,干脆放出声明,拒绝招录新冠康复者。如此行为,是一种对公民就业权利的漠视,对此必须予以正视,绝不能让其野蛮生长,甚至成为一种社会常态。
通常情况下一个人一旦感染了新冠肺炎之后,经过积极康复治疗,不再具有传染性。可以像正常人一样广泛地参与各种社会事务。带着一种有色眼镜,将新冠肺炎康复者打入另册,轻易地剥夺他们的就就业权利,不但不人道,更是于法无据。我国只是对具有传染病的人进行职业限制,比如肝炎、麻风病患者等,这是出于对公众健康安全的考虑,而对于传染病康复者则要求“一视同仁”。某些用人单位祭出拒绝招录新冠康复者的大旗,显然是对法律规定的漠视。
新冠康复者遭遇求职壁垒是一种“病”,得治!一方面,劳动监察部门要当好求职者的保护神,对各种“土政策”和“家规”进行法律过筛,对以各种名号搞就业歧视的,必须依法进行规制。平等就业是每个公民应具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剥夺这种权利。新冠康复者也是一个完整法律意义上的公民,他们的就业权利必须得到充分尊重。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实施就业歧视的,要依据职责分工快查快办,采取行政约谈、通报曝光、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有力举措,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另一方面,用人单位要有基本的敬畏意识,行有所止,切莫拿着法律当儿戏,动辄祭出“拒录”的杀手锏,不但有悖于法律规定,更是缺失人文情愫的不齿之举。一个没有道德血液和社会责任感的企业不会有好的未来。
再者,作为新冠肺炎康复者要有基本的维权意识,不能“懒得计较”,甘心当沉默的羔羊,更不能熟视无睹。要知道,就业权利是争取来的,不能希望用人单位的良心发现,对于一个不讲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来讲,你的忍让和退却就是对不法行为的姑息和纵容。用法律武器敢于较真,用人单位才会心有忌惮,有所收敛。尊重新冠康复者就业权才是应有的“社会姿势”,愿它成为社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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